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也是评价某种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虽然社会危害性对于某种行为能否成立犯罪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如果离开了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法律基础。因此,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外,刑事违法性是犯罪不可缺少的又一重要的基本特征。
一般来讲,所谓刑事违法性,即某种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所具有的特性;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违背刑法规范的要求,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拒不实施刑法命令实施的行为而严重违反了刑事法律义务所具有的特性。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形式特征,指的是对所有的刑事法律规范的违反,它不仅包括对刑法总则规范的违反,而且包括对刑法分则规范的违反,除此之外,还包括对所有的特别刑法与附属刑法规范的违反。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对附属刑法规范(即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的违反,虽然有时候因法律的名称不在刑事法律之列,可能被误认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对这一方面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仅从形式上来看问题,而应当从本质上来认识。尽管附属刑法规范的名称不叫刑法,但是其中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仍在刑法规范之列,因而在这些附属刑法规范中所规定的犯罪,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只不过,这些附属刑法规范中的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一般都是建立在行政违法性或者经济违法性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某种行为本身不具有行政违法性或者经济违法性,那么也就谈不上刑事违法性;或者某种行为本身仅在行政违法与经济违法之列,也不能将其上升为刑事违法。
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形式特征,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且这种联系对于认定任何犯罪都是不可缺少的。一般来讲,当行为人的行为危害社会,触犯了法律规定,国家就依法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不同,认定该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至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程度,以及达到了犯罪的何种程度,就要由刑法规范来评价并予以认定。因此,某种有害于社会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就其表现形式来讲最终都必须取决于刑法规范的评价。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互为表里,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则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它们两者之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共同构成了认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统一体。
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法律特征,不仅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还与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应负刑事责任程度的衡量标准,是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法定模式。因此,刑事违法性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而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例如,对于伤害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行考察时,就要注意这种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当中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要求。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这种伤害行为是出于故意且已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的,那么,由于其符合刑法第234条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因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这种伤害行为是基于过失且已达到重伤以上的程度的,那么,由于其符合刑法第235条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因此应以过失重伤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这种伤害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那么,由于这种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34条和第235条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因此不能以之为犯罪行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某种损害结果,但这种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行为人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属于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不符合刑法第234条和第235条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因此亦不能以之为犯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离开法定的犯罪构成模式,就失去了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就没有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从而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所以,法定的犯罪构成模式既是揭示某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其达到何种程度的法律标准,又是确认刑事违法性的唯一依据。除了行为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模式之外,再没有别的标准来认定刑事违法性。因此,我们在考察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的时候,千万不要忽视它与犯罪构成之间的有机联系。
从刑事违法性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来看,尽管刑事违法性相对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只是一种表现形式,但是这并不影响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地位。这是由于刑事违法性虽然决定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它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刑法规定某一行为成立某种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对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科学概括。如果某种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条件,该行为就不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这就是说,什么行为是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来决定,而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来加以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对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常常是通过制定刑法的形式来加以确认的,而刑法对某种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确认,最终又是通过各种具体的犯罪构成来定型的。离开刑法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标准,就容易导致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破坏,从而违背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由此可见,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既依赖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又反过来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因此,它们二者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共同构成认定犯罪的两大基本特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