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转贷民间借贷被判无效,出借人诉求未全部获法院支持
生活中朋友之间资金周转拆借十分常见,但不少人会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再转借他人,这种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行为,实际上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就敲响了此类行为的法律警钟。
本案原告黄格格因与被告张鹏鹏、李婷婷的借贷纠纷,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称,被告二人系夫妻,因做生意需要资金提出借款。2024年6月20日,黄格格向张鹏鹏银行转账270000元,加上双方约定由被告承担的中介手续费、其他费用,双方确认借款总额为300000元。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足额还款,2025年11月23日,黄格格与两被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确认300000元欠款,约定分期每月偿还10000元,同时约定以房产作为债务担保,还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原告可主张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合同签署当日被告归还10000元,后续又偿还5000元。可签订合同之后,被告始终拒不配合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经原告多次催收,剩余款项迟迟没有结清。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本金285000元,按月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清偿完毕,同时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后,被告张鹏鹏、李婷婷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缺席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一个关键事实浮出水面:案涉出借给被告的资金,来源于原告向银行申请的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案案涉借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因此原告与两名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同样归于无效。
合同无效不等于债务人无需还钱。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本金应当按照实际转账交付的270000元认定,原告主张将中介费、奖励费计入借款本金,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费用,合同无效情形下,债权人可以主张资金占用费。法院结合本案案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结合原告自认的还款情况:被告已经归还本金15000元、支付款项10080元,法院核算得出,被告尚需返还本金255000元,并按标准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针对原告提出的10000元律师费诉求,因案涉《抵押担保合同》整体无效,合同当中亦没有明确律师费承担的相关约定,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鹏鹏、李婷婷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黄格格255000元及对应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黄格格其余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同时判决书明确,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李华升律师(联系方式:15277205676,微信同号)律师提醒大家:很多普通人存在认知误区,觉得只要双方自愿,把自己从银行贷出来的钱转借亲友,约定好利息就受法律保护。实际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对外转贷,会扰乱国家信贷管理秩序,借贷合同直接无效。
对于出借人来说:第一,不要拿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资金对外出借,不仅约定的高额利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甚至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风险;第二,出借款项务必留存转账凭证,切勿把中介费、好处费直接计入本金;第三,若要设立房产抵押担保,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正式抵押登记,仅仅签署抵押合同,抵押权并不生效。
对于借款人而言,收到资金时核对实际到账金额,还款保留转账记录,遇到借贷纠纷应当积极到庭应诉,放弃答辩、缺席庭审,会丧失抗辩、举证的机会,往往会承担不利后果。
民间借贷讲究意思自治,但不能突破法律红线。无论出借还是借款,都应当严守法律规定,审慎对待资金往来,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153条,15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