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一般情况下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一、股东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出资期限已届满但股东未实缴的,可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无力偿债,还可依据新《公司法》第54条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提前缴纳出资。
2.抽逃出资
股东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可在抽逃范围内要求其承担责任。
3.未出资即转让股权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多次转让的,各原股东依次承担补充责任。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滥用公司独立地位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6.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解散后股东怠于清算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何追责
·执行追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另行起诉:复杂情形(如出资加速到期)需另提诉讼。
·直接起诉:也可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
三、关键注意事项
1.出资期限未届满:不能直接追加,需先通过诉讼主张加速到期。
2.继受股东(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执行程序中一般不能直接追加,需另行诉讼。
3.证据准备:公司工商档案、终本裁定、出资瑕疵证据等。
4.新法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关于股权转让责任的规定不溯及既往,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后的转让行为。
总结:公司欠债时追股东是可行的,但须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循相应程序。建议先梳理股东出资情况,再选择追加或诉讼路径,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公司法》第5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