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上诉阶段,代理人复制一审送达材料(送达回证、邮寄送达凭证、电子送达确认书)
一、结论
无正当理由不让复制送达回证等送达材料,属于程序违法。
送达回证、邮寄底单、电子送达凭证,存放于一审审判正卷,不属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等禁止查阅的副卷材料。上诉阶段,一审卷宗已经移送二审法院,代理人应当到二审法院档案室/阅卷室申请阅卷复制。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61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
第1条: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5条:查阅范围为审判卷正卷;送达回证属于证明送达是否合法、上诉期起算的诉讼程序性凭证,归入正卷,允许查阅复制。
第7条:可以摘抄、复印,复印经案卷保管人员同意,可以收取工本费;审结案件可以要求复印件加盖档案核对章。
⚠️唯一例外:只有副卷(合议庭评议笔录、内部审批报告)不允许查阅复制;送达材料绝对不属于副卷。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