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
1.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
可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2.自然人被宣告失踪
变更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3.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
追加经营者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可以追加变更后的经营者。
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2.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追加全部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追加未按期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三、公司类
1.股东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
追加未缴纳、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第17条(不服→执行异议之诉,15日起诉)
2.股东抽逃出资
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据:第18条(不服→执行异议之诉)
3.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追加原股东(出让股权股东)、发起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依据:第19条(不服→执行异议之诉)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
一人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追加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第20条(不服→执行异议之诉)
5.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无法清算
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第21条(不服→执行异议之诉)
6.注销、吊销、撤销、歇业,股东/出资人无偿接收公司财产
追加接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在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依据:第22条
7.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追加该承诺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担责。
依据:第23条
四、第三人书面自愿代偿
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可以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依据:第24条
五、法人合并、分立
1.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变更合并后存续/新设法人为被执行人;第12条
2.法人分立,追加分立后新设法人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另有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第12条
六、救济程序
1.复议(10日向上一级法院复议):除14条2款、17‑21条之外的追加/驳回裁定。
依据:第30条
2.执行异议之诉(收到裁定15日内起诉):14条第2款、17‑21条(出资、抽逃、股权转让、一人公司混同、未经清算注销),不能走复议,必须起诉
依据:第32条
实务要点
1.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法定,不能随意扩大,不能直接追加配偶(除夫妻共同债务经审判确认);
2.多数股东类追加,尽量取得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3.需要提交书面追加申请、企业工商档案、认缴出资证据、终本裁定等材料;
4.不是所有情况都能在执行阶段追加,部分情形必须另案诉讼。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2020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