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法条汇总(原文+实务作用)
一、核心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原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作用:上下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根本法条。三个必备条件:①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②属于交通事故/轨道交通事故;③非本人主要责任(无责、次责、同等责);本人主责、全责,不能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原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作用:单位30日内申报;单位不申报,个人/家属1年之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二、人社部实操意见(界定责任、上下班途中)
1.人社部发〔2013〕34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
原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作用:必须要有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口头划分责任无效,没有认定书很难认定工伤。
2.人社部发〔2016〕29号《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
原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作用:解释什么叫“上下班途中”:往返住所‑单位;去父母、子女住所;顺路买菜、接小孩等日常生活必要行为,合理绕道也属于上下班途中。
三、最高法行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原文: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作用:法院审判标准,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司法界定。
四、实务重点
1.自己骑车单方摔倒,没有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不算工伤;
2.责任:无责、次责、同等责👉可以工伤;主责、全责👉不能工伤;
3.可以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医疗费不能重复拿);
4.一定要报警拿事故认定书,保留病历、通勤记录。
引用法条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全套法条(原文+实务作用) 一、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1. 第十四条第(六)项 原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作用:上下班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核心法条;三个要件: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交通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无责);本人主责、全责不认定工伤。 2. 第十七条 原文: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作用:单位30日内申报;单位不申报,个人/家属1年有效期内申请工伤认定。 二、人社部规范性文件 1. 人社部发〔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