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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厦门房产怎么分割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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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02:40:57

先分清房子算谁的: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离婚时最让人头疼的,往往就是房子怎么分。厦门的房价不低,一套房常常是夫妻俩最大的家底。但先别急着争,得先弄清楚这套房在法律上到底算谁的——这一步定错了,后面全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写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些情况一般算共同财产

婚后用工资、奖金买的房;婚后一方经营所得买的房;婚后继承来的房产(遗嘱没特别写明只给一人的)——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拿出来分割。

这些情况算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列了五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举个例子:婚前全款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清晰,离婚时这套房不参与分割,谁的名下就是谁的。

三种常见情形,分别怎么处理

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这是厦门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买卖合同、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并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子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房子归登记一方,剩余贷款也归这一方还,但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登记一方要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原则给另一方补偿。

婚后父母出钱买的房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理——也就是当作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给自己子女一人。

只有一套房,双方都想要

法院会综合出资比例、谁带着孩子住、谁实际居住等具体情况,判给更需要的一方,拿到房子的一方折价补偿另一方。强行判给不要房的一方,反而执行不下去。

离婚协议怎么写,才不给自己留坑

协议里光写一句"房子归女方"远远不够。至少要把这几件事写清楚:产权归谁、什么时候过户、剩余房贷谁来还、逾期不还的责任、折价补偿款的金额和支付期限。条款写细了,后面少打很多官司。

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如果一方事后反悔,不配合过户、拖欠补偿款,另一方可以直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

谈不拢上法院,法官按什么原则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打官司讲证据。购房合同、首付款转账记录、还贷银行流水、父母出资的凭证,这些平时不起眼的材料,到了法庭上都是关键。建议离婚前先把这些材料收集齐,再考虑协商或起诉,别等到对簿公堂才发现手里没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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