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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志斌律师:从“资产并购”视角看婚姻——恋爱与婚姻的本质差异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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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1 14:19:11

武志斌

武志斌 律师

上海市协力(昆明)律师事务所

  在婚姻家事法律实务中,笔者(武志斌律师)发现,大量婚姻纠纷的根源,在于当事人混淆了恋爱与婚姻的本质差异。2026年3月2日,笔者结合办案经验,从法律与心理学交叉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剖析。

  一、恋爱与婚姻的法律属性差异

  恋爱属于情感自治范畴,法律不予干涉;而婚姻是《民法典》第五编明确规定的身份契约,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从本质上看,恋爱是荷尔蒙驱动的情感吸引,仅需单方心动即可成立;婚姻则是法律拟制的“合伙经营”,双方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携带各自“资产”(包括经济能力、生育价值、家庭支持等)进行“价值入股”,并承担相应权利义务。

  二、婚姻内耗的心理学根源:投射与捆绑

  在实务咨询中,笔者观察到,感情中的“投射与捆绑”是婚姻内耗的主要诱因。当事人常将自我价值外置,通过伴侣的不离不弃证明自身价值,甚至将伴侣视为情绪容器,要求无条件承接所有脆弱。这种过度期待,往往超出对方能力边界,最终导致关系破裂。值得注意的是,依恋模式(焦虑型、回避型、混合型)的循环重演,使得部分当事人即便结束一段关系,也难以摆脱相似的情感困境。

  三、婚姻经营的“商业思维”与风险防范

  基于婚姻的“合伙”属性,笔者建议当事人以经营生意的理性思维守护婚姻:

  目标共识:明确共同生活目标(如家庭发展模式、子女教育规划等),避免因方向分歧产生矛盾;

  持续经营:在日常细节中投入时间精力(如情感沟通、家务分担),维系感情基础;

  权责共担:合理划分家庭事务职责(如经济来源、家务劳动),共同应对生活风险(如疾病、失业);

  价值认可:正视并认可双方贡献(如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丈夫的经济支撑价值),建立公平的价值评估机制。

  四、律师建议

  婚姻纠纷的防范,核心在于婚前理性认知与婚后持续经营。建议当事人在婚前就财产归属、家务分工、风险承担等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通过婚前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婚后则应注重情绪边界,避免将自我价值完全寄托于伴侣,通过共同成长实现婚姻关系的动态平衡。

  结语

  恋爱是情感的自由选择,婚姻是法律的严肃契约。唯有以理性思维认知婚姻本质,以经营智慧化解现实矛盾,方能让以爱为底色的婚姻关系行稳致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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