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与被留置人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2004)哈刑终字第298号
基本案情
2001年8月19日21时许,黑龙江省呼兰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副所长臧某某来到所内,当得知该所留置室留置盗窃犯罪嫌疑人王立国后,既未向主持工作的教导员杜某请示,也未与办案人联系,又未布置看管措施。在当日23时许,回到办公室休息。次日晨,发现被留置人员王立国自缢身亡。经法医鉴定:王立国系生前自缢死亡。
法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某某作为派出所的副所长,来到单位处理了一些公务并在单位留宿,对于监管被留置人王立国有一定的职责,由于其不尽职责义务,造成了被留置人王立国自缢死亡的后果,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某某的行为与被留置人王立国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认为是犯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04)呼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臧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