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认定书(含认定工伤、不予认定、视同工伤)不服,职工、近亲属、用人单位三方均可救济,复议与诉讼自由选择、复议非前置。
1. 申请行政复议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认定的人社局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社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一般60日内决定(可延长30日)。
2. 提起行政诉讼
直接起诉:自收到决定书起6个月内,向作出认定的人社部门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部分城市交叉管辖/铁路法院)。
复议后起诉:不服复议决定,自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维持的,原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3. 核心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复议也可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9条:复议申请期60日。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直接起诉期6个月;第45条:复议后起诉期15日。
4. 实务要点
重点攻“三工要素”(工作时间、场所、原因)或排除情形(醉酒、自残等);超期未救济认定书即生效,后续只能走再审难以推翻。注意:对待遇核定不服也走同一条救济路,但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应申请再次鉴定,不属复议诉讼范围。
引用法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