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具体立案标准分为“主体认定”和“情节认定”两部分:一、主体认定(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行为人必须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具体包括以下情形: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二、情节认定(即“情节严重”的认定)行为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就诊人损害: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造成传染病传播: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伪劣医疗用品: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屡教不改: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长期非法行医且屡教不改、在非法行医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范、非法行医获利巨大、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非法行医影响恶劣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