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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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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2 11:19:48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破坏军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保护对象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即依法与现役军人存续婚姻关系的妻子或丈夫(不包括仅保持恋爱、婚约关系的人)。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同居:指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在较长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常伴有经济上相互帮助、生活上相互照顾,区别于偶尔通奸)。结婚:指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结婚,以及现役军人与其他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结婚(若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破坏对方军婚,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重婚罪)。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仍与之同居或结婚。若因对方隐瞒事实真相而受骗,或确实不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则不构成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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