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三十二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八百三十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名录管理,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百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