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野生植物保护规定(二)

#综合咨询

858浏览

2026-07-27 11:50:28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八百三十二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第八百三十三条国家对野生植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名录管理,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八百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地;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大连合同律师费多少
乐山医疗事故怎么鉴定
南宁被刑事拘留家属该怎么办
涉嫌诈骗罪被拘留,黄金37天应该做什么?
诈骗罪VS帮信罪,一字之差,刑期天壤之别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