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二条国家加强对林木、草原、野生动物和海洋资源等其他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实现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八百零三条国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管理。
第八百零四条国家鼓励、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提高草原生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加强草种基地建设,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
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
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