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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过期”后,抵押权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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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3 14:21:03

张雅槟

张雅槟 律师

河南平胜律师事务所

  抵押登记“过期”后,抵押权还有效吗?2024年3月,被告林某、王某向原告郭某借款30万元用于生意经营,借款期限三个月,王某自愿以其名下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限自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登记证书载明的履行债务期限为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借款到期后,林某、王某未按期足额清偿本息,郭某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林某、王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并对王某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某、王某向郭某借款,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王某因案涉债务将其房屋抵押给郭某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依据法律规定,郭某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限不能产生限制担保物权期限的物权效力,郭某有权对王某的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抵押登记“过期”后,抵押权还有效吗?烟台中院:一套体系、一项签约、一个二维码——烟台探路金融解纷新范式

  7月17日,烟台市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推进会暨金融纠纷前置调解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据了解,仪式上,一套体系、一项签约、一个二维码,勾勒出以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助推金融环境协同治理的“烟台路径”。会上发布了“纠纷多元化解二维码”。扫码后,首先映入眼帘的是“金螺号”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宣传视频,生动展示解纷机制、优势与流程,做到“一看就懂”。下拉页面,烟台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及各区县工作站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清晰列出,方便群众“一查就知”,就近就地获取解纷资源。

  二维码中还嵌入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和“道交一体化平台”的官方入口,扫码即可跳转线上申请、线上查询,做到高效便民。接下来,烟台中院与烟台金融监管分局将广泛推广该二维码,利用“节点+日常”方式开展宣传,将触角延伸至纠纷高发的一线场景,营造“遇事找调解、纠纷扫码解”的浓厚氛围。

  济南市钢城区法院:“法庭+村委”联动巧解邻里纠纷“咱一块儿给他们调调,闹成这样以后还咋相处。”近日,钢城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联合村委会,成功调解了邻里之间因土地占用引发的多年积怨。案件尚未正式进入审理阶段,法官便敏锐觉察到若不主动干预,双方矛盾恐将进一步升级,遂提前启动“法庭+村委”联动调解机制,将矛盾消弭于对簿公堂之前,赢得村民一致称赞。本案中,法官摒弃坐堂问案模式,启动“法庭+村委”联动调解机制,提前介入,未审先调。既坚守法律底线,明晰侵权责任,又充分尊重农村风俗习惯,以柔性司法替代刚性裁判。在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托乡土人情将邻里关系重归于好,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是钢城区人民法院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莒南法院:“法官姐姐,我们的暑假因为有‘你们’而精彩!!”为丰富师生的暑假生活,切实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7月17日,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组织邀请莒南县新城高级中学百余名高一学生走进莒南县看守所,开展“沉浸式”法治教育活动。冰冷的高墙、封闭的监室、严格的管理制度,让大家直观感受到失去自由的沉重代价,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对个人前途、家庭幸福及未来发展造成的多重危害,内心受到了强烈震撼,进一步增强了他们敬畏法律、珍惜自由的自觉性。庄严肃穆的法庭里,审判席、公诉席、被告人席格局分明,百余名学生整齐端坐于旁听席。案情典型且极具警示意义:四名未成年人被告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最终身陷囹圄、追悔莫及。鲜活的反面案例、严肃的法律惩戒,打破了个别学生认识中“年纪小不用担责”的错误想法,法官结合现行法律法规逐条解读、严肃警示,明确年龄绝非违法犯罪“免罪金牌”。

  鲁法案例(图源网络侵删)鲁法案例【2026】336

  兰陵法院:保修期未满,承包人能否主张返还工程质保金?2019年9月,A公司作为发包方、王某作为承包方就某小区住宅楼工程项目签订施工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保期及质保金返还规则,仅就防水工程约定五年保修期。2023年2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从工程款中预留74万余元作为工程质保金。两年后,王某要求A公司返还工程质保金,A公司以防水工程未过五年保修期为由拒绝返还,故王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焦点为质保金是否具备支付条件。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本案中,王某与A公司未就工程质保期及质保金返还规则进行约定,现案涉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已满2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工程质保金返还的法定条件已成就,A公司即负有返还工程质保金的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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