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兴的王某,2021年12月23日上午10点59分刚给货车买了保险,下午5点35分就在六环上撞了车。同车的商某鼻骨骨折,住了3天院。
王某心想,幸好买了保险,交强险20万、商业三者险100万,怎么也能赔吧?
结果保险公司的答复让他懵了:交强险可以赔,但商业三者险——不赔。
理由是:商业险保单上写得清清楚楚——“保险期间自2021年12月24日0时0分起”。事故发生在12月23日下午,还差好几个小时才到保单生效时间。
王某不干了。保险是23号上午10点59分买的,钱也是那时候交的,保险公司也是当时就收了保费出了单,凭啥说还没生效?
这个案子一路打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明的事实其实挺清楚的:投保人当天上午10点59分交钱,保险公司立刻出单,商业三者险保单正页上确实印着“保险期间自2021年12月24日0时0分起至2022年12月23日24时0分止”。
王某的货车不是第一次买保险——这辆车2017年就登记了,2021年这次是续保。而且投保人不是个人,是一家商贸公司。
法院最终认定:商业三者险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保险责任。
也就是说,商业险100万的额度,一分都不赔。
这个判决出来后,冯某(车主一方)不服,申请了再审。大兴法院再审审查后,驳回了申请。
很多人听到这个结果可能会觉得不公平:买了保险当天出事儿却赔不了,保险公司这不是坑人吗?
其实,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有非常细致的规则。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零时起保”本质上就是一个附期限的约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约定,保险责任从次日零时开始。
关键问题在于:这个“零时起保”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要旨把“零时起保”条款的效力分成了两种情形来看。
一种是对个人第一次买保险的车主——比如刚买了新车、第一次上车险,保险公司必须对这个条款做出明确说明,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告诉过投保人“保单不是即时生效,是明天零点才生效”,投保人也表示接受。如果保险公司做不到,那这个条款就不成为合同内容,保险公司得按实际投保时间承担保险责任。
另一种是对企业投保、营运车辆或者已经多次续保的老车主——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就轻多了。法院默认这些投保人对保险条款是熟悉的,你知道“零时起保”是怎么回事。除非投保人自己能证明“我真的不知道保单是明天才生效”,否则这个条款就是有效的。
王某这个案子,刚好属于第二种情况。
这就引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为什么保险公司要把起保时间设在“次日零时”,而不是“收费确认时刻”?
说白了,这是行业惯例。保险公司每天处理的保单数量巨大,为了统一管理、简化系统操作,约定俗成地把次日零时作为起保时间点。交强险因为国家有特别规定可以即时生效,但商业险长期以来都是“次日零时起保”。
这个案子其实给所有开车的人提了个醒:
如果你是新买车的个人车主,第一次上保险,一定要跟保险员确认清楚:保单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能不能要求即时生效?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支持“即时生效”选项,保费一样,但能让你从交钱那一刻就开始有保障。
如果你是企业车辆、或者你的车已经买了好几年保险,保险公司可能会默认你清楚“零时起保”的规则。这时候如果想要即时生效,最好在买保险时明确提出要求,并在保单上注明。
说回北京这个案子。商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加起来一共10万出头。交强险赔了4万多,剩下的1.8万多由司机王某和冯某自己掏腰包。100万的商业险,就因为差了6个多小时,一分没赔。
6个多小时,10万块的差距。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买保险,不是“买了”就完事了,得看清保单上的每一个字——尤其是生效时间。
附:商某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原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19710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