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赔偿规则
事故中我方负次要责任、我方人员死亡的,赔偿遵循「先交强险、后商业险、剩余按过错分担」的原则。对方交强险需在责任限额内全额赔付,不按责任比例划分;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再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由对方承担主要责任对应份额,剩余次责部分由我方自行承担。
二、法定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目前全国已统一城乡赔偿标准。
2.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核算。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被扶养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逐年递减。
4.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通常为5万-10万元,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调整。
5.若死者经过抢救治疗,还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此外包含处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三、责任比例与赔付主体
•双方均为机动车:主责方通常承担70%赔偿责任,我方自行承担30%;
•对方为机动车、我方为非机动车/行人:对方通常承担80%赔偿责任,我方自行承担20%。
赔付顺序:①对方交强险在死亡伤残18万元、医疗费用1.8万元限额内全额赔付;②超出部分由对方商业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③保险赔付不足的,由对方驾驶人、车主按责任比例个人承担。
四、补充提示
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害方可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单独民事诉讼可依法主张。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