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报销医疗费用后,劳动者仍可主张多笔法定工伤待遇,其中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部分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与医疗费报销互不冲突。
一、工伤保险基金还需支付的其他待遇
除已报销的工伤医疗费外,基金还应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2.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伤残辅助器具配置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评残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达到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按月伤残津贴;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费用(工伤保险不予报销)
1.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治疗休养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足额发放,不得仅按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或支付对应护理费用。
3.五级、六级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但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按各省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执行。
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基金赔付不足,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未参保的,全部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