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可以看出选择权的转移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选择权的行使期限已经届满但是选择权人仍未行使;二是对方当事人要履行催告程序并给予选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行使选择权;三是选择权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仍未行使选择权。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为选择者,第三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时,选择权如何归属?《日本民法典》第409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不能或不想选择时,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如果享有选择权的第三人逾期未行使选择权,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如果能够达成新的协议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协商不成,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确定选择权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