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庭审中已查明的事实及自诉人邓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阮某是在明知被告人屈某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之登记结婚的,故自诉人邓某指控被告人阮某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2009)碑刑初字第1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邓某与被告人屈某于1994年8月1日在本市莲湖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莲结字第3534号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屈筱钰。2001年12月底,被告人屈某离家出走。2007年2月7日,在与自诉人邓某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屈某又与被告人阮某在本市碑林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西碑结字第020701048号结婚证,并于同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屈圣淳。2008年11月17日被告人屈某与被告人阮某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
被告人屈某在与自诉人邓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被告人阮某登记结婚,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故自诉人邓某指控被告人屈某所犯重婚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屈某辩称其与被告人阮某已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之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屈某与自诉人邓某于1994年8月1日在本市莲湖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而后于2007年2月7日又与被告人阮某在本市碑林区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虽二被告人于2008年11月17日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但该离婚行为不影响被告人屈某在此之前已构成重婚罪的事实,故被告人屈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唯被告人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自诉人邓某虽指控被告人阮某犯重婚罪,但根据庭审中已查明的事实及自诉人邓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阮某是在明知被告人屈某有配偶的情况下而与之登记结婚的,故自诉人邓某指控被告人阮某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屈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8日起至2009年11月17日止);
二、被告人阮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