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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法律关系,守护家庭安宁——家政服务合同指南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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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0 11:27:53

杨宗藩

杨宗藩 律师

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家政服务走进千家万户的法律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生活节奏加快,以及二孩、三孩政策的放开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居民对于保洁、育儿、养老等家政服务的需求急速增加。家政服务已成为现代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家政服务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行业标准不统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雇主、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矛盾频发。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对家政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纠纷发生后维权困难。本文将从法律实务角度,系统解读家政服务合同的核心法律要点,帮助各方主体更好地理解与运用这一重要合同形式,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家政服务的法律性质与三种模式

  (一)家政服务的法律定义

  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保洁、烹饪、生活照护等各类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有偿服务活动。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或者家政服务机构之间,大多数情形下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相关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侵权编等法律规范的调整。

  (二)三种家政服务模式及其法律关系

  以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是否有家政服务机构的介入为标准,家政服务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员工制家政服务类型。该种类型中,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家政服务机构负责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与管理,并建立服务质量跟踪制度。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形成家政服务合同关系。这是对雇主而言最有利、最有保障的模式。

  第二种:家政服务中介机构类型。该种类型中,家政服务机构以中介身份出现,作为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的中间人,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按照雇主的要求为其推荐合适的家政服务人员。此时,雇主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形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而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第三种:雇主与服务人员直接形成合同关系类型。该种类型中,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不经过家政服务机构推介直接签订合同,雇主为接受劳务方,家政服务人员为提供劳务方。例如,雇主通过亲戚朋友推荐,雇佣不属于家政服务机构员工的家政服务人员为其提供保洁服务。

  三、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一)雇主的权利义务

  雇主有权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有关信息,查验相关证件;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或者家政服务人员按照家政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服务。同时,雇主应当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如实介绍与家政服务有关的家庭情况。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雇主应当妥善保管家中贵重财物,并注意保护家庭隐私。如果在服务开始前,雇主未将重要物品的位置、特性及注意事项清晰告知服务人员,导致财物损坏的,雇主自身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家政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并享有休息、人格尊严不受侮辱的权利。同时,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披露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有无不良嗜好等,按照家政服务合同和雇主的要求提供服务,不得殴打、虐待服务对象,不得窃取、毁坏雇主的财产,不得泄露雇主及其家庭的隐私,并依法遵守职业规范。

  (三)家政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家政服务机构应充分了解雇主的需求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查验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服务信息。若家政服务机构仅提供中介服务的,还应按照雇主的指示处理委托事项、向雇主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同时,家政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进行服务质量跟踪。

  四、核心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

  (一)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若雇主对家政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雇主为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家政服务人员自身存在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此种侵权责任,雇主不能以家政服务合同中有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主张免责,因为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而免责的条款无效。

  若第三人对家政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给予补偿,雇主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家政服务人员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

  (二)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中致使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家政服务人员的用工形式。

  若家政服务人员为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在服务过程中造成雇主或他人受到损害的,一般情况下,因家政服务人员实施的行为系履职行为,由家政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家政服务人员在侵权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家政服务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该家政服务人员追偿。

  若家政服务机构仅提供中介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造成雇主受到损害的,由家政服务人员承担侵权责任;家政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受到损害的,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家政服务人员追偿。

  典型案例警示:在丰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雇主李恒通过中介公司与家政服务员秦莉签订合同,约定由秦莉照顾老人詹玉鑫。后詹玉鑫在家中两次摔伤,最终不治身亡。法院审理认为,秦莉作为被雇用一方,对詹玉鑫的摔伤有防范不足,但詹玉鑫自身患有多种疾病,不应将摔伤后果全部归咎于秦莉。家政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与秦莉不存在雇佣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秦莉对詹玉鑫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说明,在中介式用工模式下,家政服务员与雇主之间是劳务关系,家政服务机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存在未尽审查义务等过错。

  (三)家政服务机构的审查义务

  家政服务机构作为市场从业主体,应当首先取得相关执业许可,同时应对家政服务人员的上岗资质、从业条件等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审核,不仅包括身体疾病的审核,还应包括合理限度内的精神状况、心理素质、执业技能、执业规范等,以满足家政服务的需要。

  若家政服务机构未履行审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北京丰台区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蒋兰通过家政服务中心介绍为于美婷提供家政服务,后蒋兰被发现虐待老人并打伤于美婷。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家政服务中心仅提供居间服务,但其未对蒋兰的精神健康状况、心理素质等进行基本审核,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五、格式条款的风险与防范

  (一)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在家政服务机构提供的制式合同中,可能存在对雇主不利的格式条款,如包含“合同签订后收取的服务费一概不予退还”“雇主一旦选择了家政服务人员,则服务终止前不允许进行更换”“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公司不承担责任”等表述。

  相关限制性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不仅需关注家政服务机构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提示义务,还需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二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如限制性格式条款存在上述情形的,则不产生效力。

  典型案例警示:在张某起诉江苏某家庭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家政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余款不退”的条款。张某停止履行合同后,家政公司以张某单方面违约为由拒绝退还预付款。法院最终认定,该格式条款加重了张某的责任、排除了张某的权利,属无效条款。

  (二)消费者如何应对格式条款

  雇主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全部条款,对于表述模糊、权责不清或明显不公平的条款,应当及时提出质疑,要求补充完善并书面修正后再签署,切勿随意签字确认。

  尤其要警惕“概不退款”“不承担财产损失责任”等排除或限制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此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六、缴费与资金安全风险

  (一)预防费陷阱

  家政服务机构一次性收取的费用不得超过三个月,否则家政服务用户可以主张返还超额支付的费用。消费者应警惕“充值越多优惠越大”的诱导式预付消费,建议优先选择小额、短期服务产品并签订书面协议。

  (二)拒绝私下交易

  雇主应避免与服务人员私下交易,此类交易脱离公司监管,一旦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维权难度极大。雇主与家政服务人员不得私下达成服务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

  七、合同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一)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章节中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家政服务机构仅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形下,雇主或者家政服务机构可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随时解除合同。

  但行使任意解除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违约解除

  在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或者协商一致时,合同当事人可将合同解除。如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或者身体健康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雇主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或家政服务机构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反之,雇主要求家政服务人员实施的服务内容远超双方约定的范围与事项,双方对服务内容变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解除合同。

  典型案例:曾有一名月嫂与雇主签订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45天,每天服务费400元。但在服务仅7天后,月嫂自行提前离岗。法院审理认为,月嫂的提前离岗行为已构成违约,客观上导致雇主需重新安排育儿服务的损失与不便,最终酌情扣除月嫂2天工资以弥补雇主损失,判决雇主支付月嫂1500元服务费。这一案例表明,家政服务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任何一方违约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八、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的实用建议

  (一)签约前:做好背景调查

  雇主应尽量选择正规的家政服务机构,全面、真实、客观地了解家政服务机构及家政服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认真核查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资质证书、有无犯罪记录等。审核家政公司的工商信息,注意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与登记范围是否相匹配。

  (二)签约时:明确权利义务

  对服务标准、劳务费支付条件、违约责任处理等易产生争议的条款以书面形式加以细化、明确。例如,对于实践中极易产生纠纷的劳务费问题,应明确按月、按周、按天、按时支付的具体标准,休息日补偿标准,法定节假日支付标准以及具体的支付时间节点。

  特别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家政服务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的投保责任、保险金额。通过购买保险,确保在发生意外时由保险公司分担风险。

  (三)履约中:加强沟通与证据留存

  雇主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家政服务人员应及时根据服务事项、服务环境的变化与雇主、家政服务机构进行沟通、协商。服务过程中,各方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合同原件、付款记录、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

  (四)维权时:选择正确路径

  如产生消费纠纷,可依次采取以下措施:与家政公司协商解决;向属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或行业协会申请调解;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登录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进行投诉;根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结语

  家政服务合同的本质在于平衡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既要保障雇主获得优质、安全的服务,也要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尊严与人身安全,同时明确家政服务机构的桥梁责任与社会责任。一份完善的家政服务合同,需要做到法律性质清晰、核心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合理。

  当事人在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时,应当清醒认识到“员工制”“中介制”“个人雇佣”三种模式的本质区别,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服务模式。同时,要特别注意格式条款的风险识别,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签署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家政服务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法律为各方主体提供了基本的权益保障框架,但真正和谐的家政服务关系仍需要各方以诚信为基础、以理解为桥梁、以法律为准绳,共同维护家政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0条、第496条、第497条、第506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80条、第933条、第961条、第962条、第964~966条、第1191条、第119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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