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合同的交易标的物为数字产品的(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合同的交付义务通常以在线传输的方式履行。本条中虽然未使用“数字产品”一词,但是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显然包括数据和虚拟财产。而且,随着区块链、物联网、智能合同等技术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合同的标的为有形商品或者服务的,也可以通过传输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编码、密钥、电子权利凭证等方式在线履行。
《民法典》总则编将“数据电文进入相对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作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到达时间,也即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关于交付时间的规定不但要求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还要求“能够检索识别”,“能够检索识别”,意思是当事人可以识别出对方所交付的信息产品并且能看到完整的内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