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计划携家人前往海南旅游,他通过某租车平台线上预定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根据平台合同约定,车辆若发生损坏,维修费用在1500元以内的由张先生自行承担,超出部分由当地租车公司负责。
抵达海口现场验车时,租车公司另行拿出一份纸质《租车合同》要求张先生签字。张先生未仔细审阅条款内容便签署文件,该线下合同新增约定:张先生除承担1500元以内维修费外,还需额外承担超出维修金额部分30%的赔偿费用。租车公司签约时未对该加重承租方责任的条款作出醒目提示与明确说明。
旅行途中,当地遭遇台风叠加强降雨天气,租赁车辆被积水浸泡,产生维修费用共计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损失承担问题争执不下:
租车公司认为依据后来线下重新签订的《租车合同》,张先生应当承担7000多元的损失。
张先生则认为台风暴雨属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造成车辆受损,自身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双方签订的《租车合同》与平台条款不一致,《租车合同》为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即便赔付也应当按照线上平台合同约定,仅承担1500元。
法院裁判关于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中所涉及的灾害天气已由相关部门进行了预报并作出防灾预警提示,且张先生所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租赁车辆受损,对其提出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意见不予采信,张先生需承担相应车辆损失责任。
关于应赔付损失金额,虽租车公司主张应依据其与张先生线下签订的《租车合同》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但合同条款系租车公司所提供的格式条款,与网络平台中所做出的服务承诺相比,其中对于车辆损失后责任承担的约定显系减轻己方责任并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租车公司就此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已对该条款向消费者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致使消费者未能注意并理解条款内容,故法院认为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该条款对张先生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最终,法院依照线上租车合同约定,判令张先生承担1500元车辆维修费用,剩余维修款项由租车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
本案中,消费者在平台下单时看到的服务条款与提车时签署的租车合同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最终线下签署的条款因明显减轻商家责任且商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而被认定无效。对于线上平台展示的服务承诺、订单详情等关键信息,建议消费者截图留存,以备后续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使用。对于线下另行签订的合同,要认真比对与线上订单内容是否存在出入,如果条款和平台承诺不一致,及时提出异议。
在此法官提醒,出游前关注天气预警,遇到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及时与租车公司联系,尽量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区域或采取其他合理避险措施,并拍摄照片、视频留存。如果车辆受损,第一时间联系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避免损失扩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