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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损毁商誉必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警示

#刑事案件

977浏览

2026-07-06 11:21:07

徐祎辉

徐祎辉 律师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

  恶意损毁商誉必究: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警示

  不少经营者为抢占市场,编造虚假负面信息抹黑竞品企业、捏造产品缺陷谣言打压同行,自以为只是商业竞争手段,实则可能触碰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事红线。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实施本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相关责任人需一并承担刑责。

  市场里常见的违规行径极具迷惑性:匿名在网络平台发布伪造的质量事故爆料、雇佣水军批量散播竞品不实黑料、伪造检测报告诋毁同类商品、借自媒体账号刻意歪曲企业经营事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企业订单大幅流失、品牌商誉严重受损,或是浏览传播规模达到法定标准,便可认定为入罪的严重情节。

  需要厘清的是,客观合理的行业评价、消费者真实差评并不构罪,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刻意捏造虚假事实。部分从业者将造谣抹黑视作低成本竞争捷径,最终不仅要承担民事名誉侵权赔偿,还会留下刑事案底。

  良性市场竞争依靠产品实力与合规运营,靠造谣诋毁无法长久立足。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与法律底线,拒绝恶意抹黑的卑劣手段,才能在合规框架内开展公平的市场角逐。

引用法条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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