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正式名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必须先取得工伤认定书,待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方可办理,全程分五步操作。
1.满足申请条件
伤情不再持续恶化、停工留薪期满,身体留有功能障碍影响劳动,才能启动鉴定;未完成工伤认定无法申请伤残鉴定。申请人可为单位、伤者本人或近亲属。
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2.备齐全套申请材料
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完整病历、CT/拍片检查报告、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全部材料留存原件备查。
法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3.向法定机构提交申请
向参保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材料,窗口5日内审核,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并安排现场查体。
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4.现场查体等待鉴定结论
本人必须到场,专家组核对伤情、检查肢体活动功能,对照国家标准评定一至十级伤残;受理后60日内出具结论,疑难情形最多延长30日。结论会送达伤者与用工单位。
法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
5.异议复核与待遇申领
对初次结论不服,收到文书15日内向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果。拿到有效伤残等级后,即可申领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全部工伤赔付。
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注意:私下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报告不具备工伤赔付效力,仅人社系统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结论可作为索赔、仲裁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