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拒绝盖章、不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并不会阻碍工伤认定程序推进,职工本人可以独立申请工伤认定,完整操作流程如下:
一、自行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无需单位盖章同意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分为单位和职工本人,单位需要在事故发生30日内申报;单位逾期不报或者刻意拒绝配合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含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材料、事故经过说明,不需要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确认,人社局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受理。
二、劳动关系证据不足的补证方式
如果手里缺少劳动合同,可以用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友证人证言、入职登记表等事实劳动关系材料替代;人社局受理后会依法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由单位举证不存在工伤的事实,举证不利则直接采信职工的主张。
三、单位恶意阻挠后的追责手段
1.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单位全额承担;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全部工伤赔偿。
2.若单位存在故意拖延、伪造证据阻挠认定的情况,人社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3.若人社局无故拒绝受理个人申请,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配套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