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系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一方当事人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债之关系(尤其是契约)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债之关系类型的限制。
第二,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契约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反之,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第三,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得解除契约。反之,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契约,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就两者的关系而言,附随义务可以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可能的满足(辅助功能),或者能够维护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保护功能),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两种功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