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核心是紧扣犯罪构成要件,从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大方向切入。
一、无罪辩护: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否定指控
1.主体不适格之辩
本罪主体限于投标人或招标人。若当事人是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或仅参与辅助性工作,可主张主体不适格。
·关键点:公司最终未实际参与投标的,不符合“参加投标”要件,不具备投标人资格。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个公司投标,因属同一主体,串通不成立。
2.主观故意之辩
本罪要求直接故意。需证明当事人明知并参与串通。
·关键点:审查通讯记录、会议纪要等,若仅有普通社交接触而无协商报价的直接证据,可主张缺乏犯罪故意。仅奉命从事辅助工作的普通员工,可主张不知情。
3.客观行为之辩
·行为性质:拍卖、挂牌出让等不属于“招标投标”范畴,不构成本罪。
·未串通报价:仅有“围标”“陪标”形式但未协商报价的,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串通。
·因果关系断裂:若损害由市场波动等其他因素导致,与串通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可主张不构罪。
4.情节严重之辩
本罪是“情节犯”,必须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
·中标金额:400万元以上;
·非法手段: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手段;
·累罚情节: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关键点:可对控方损失计算方法提出质疑,引入独立鉴定;未实际中标的,可主张未达标准;多次串通的,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5.证据不足之辩
若指控依赖同案人口供,缺乏资金流水、通讯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或关键证据存在矛盾,可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罪轻辩护:承认行为但争取从宽
若案件事实较清晰,可转向罪轻辩护,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若行为系个人擅自实施、未经单位决策、违法所得未归单位,可主张不构成单位犯罪。
·争取从犯、自首、坦白等情节:仅参与部分环节、作用较小的,可认定为从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构成自首;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是重要从宽情节。
·争取合规不起诉:涉案企业可开展合规整改,通过验收后争取不起诉。
三、辩护策略选择建议
·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如主体不适格、无主观故意证据)→优先无罪辩护。
·串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向罪轻辩护,聚焦“情节是否严重”、争取从犯/自首等情节。
·数额刚好踩线、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合规整改,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具体策略需结合案情、证据和当事人诉求综合判断,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