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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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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8 11:18:05

陈晶

陈晶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众所周知,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违反刑法规范的行为当然不能例外。因此,应受刑罚处罚性不仅是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是犯罪的又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犯罪的概念要有惩罚,那么实际的罪行就要有一定的惩罚尺度。这一重要的论断告诉我们,有犯罪就有惩罚,犯罪与刑罚是形影相随、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般来讲,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和基础,刑罚则是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国家决定动用刑罚的方法来惩罚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说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因此,犯罪除了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这两个基本特征之外,还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一基本特征,而正是犯罪的这一基本特征,将犯罪与一般违法乱纪行为以及某些不道德行为区别开来。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某种行为之所以应受刑罚处罚,就是因为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同时,也只有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时,立法机关才将其规定为犯罪,从而赋予该行为以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可见,应受惩罚性是将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联系起来的中间环节。一般来讲,应受刑罚处罚的都只能是犯罪的行为,相反地,也只有犯罪行为才应受到刑罚的处罚。如果某种行为不应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该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行为。谈到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我们还必须注意的问题是,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应不应受刑罚处罚和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切忌将二者混为一谈。这是因为:应不应受刑罚处罚关系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应受刑罚处罚说明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处罚则说明该行为根本不是犯罪,当然也就不存在应受惩罚的问题。而需不需要给予刑罚处罚则说明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考虑到某一案件的具体情况,是给予刑事处罚还是不给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免予刑事处罚本身说明,行为人的行为还是属于犯罪行为,只是考虑到某种情况不给予刑罚处罚而已。它与不应受刑罚处罚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这两者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我们应注意加以甄别。我国刑法对犯罪所规定的以上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是紧密相连、彼此依存、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前提与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是联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的桥梁和纽带;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发展的必然结果。以上三个特征都是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特征,它们结合在一起,共同说明犯罪的本质,从而形成我国刑法中完整、科学的犯罪概念。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13条在对犯罪的定义进行表述时,除了对那些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外,还以“但书”的形式对那些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从立法规定的精神看,“但书”部分的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对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定义的重要补充,因而成为犯罪定义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第13条所规定的“但书”部分的内容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但书”所规定的内容,我们应作如下理解:(1)这里所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对于这类问题,应综合考虑主、客观情况,按照刑法的具体规定加以判断和认定。(2)这里所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指刑法从根本上就不认为此类行为是犯罪,而不能理解为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不作为犯罪来论处。(3)要把“但书”所规定的内容与刑法第39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区别开来。刑法第3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这里所说的“情节轻微”不仅与“但书”中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在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异,而且二者在性质上也完全不同。“但书”规定的是完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而第39条规定的是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此,“但书”的内容虽少,但意义重大,切不可等闲视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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