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进厂务工的劳动者都遇到过同类情况:劳务公司与工厂约定必须干满三个月工期,员工只差几天没做满就离职,企业直接克扣两千元以上工资。不少工友以为签了合同就要遵守扣款约定,只能自认吃亏,实际上该类克扣薪资的行为本身违反劳动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单位就必须结算对应薪酬,以“未干满工期”设置扣款、违约金,属于变相克扣工资,相关合同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遭遇无故扣薪无需妥协,提前保存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结算单据等证据,前往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交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可要求单位全额补发被扣工资,维护自身劳动报酬权益。
引用法条
劳动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