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书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编号:D2024070900045)【最高院回复意见】生效判决书能否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关于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属给付之诉,基于此生效判决并不当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仍应按照物权编规定的规则认定,即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以变更登记作为判断标准。给付之诉判决生效进入执行后,不动产登记机构经过法院嘱托完成过户登记后,相关不动产才发生物权变动。回复人: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是否对货损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编号:C2024111800509)【最高院回复意见】题述问题属于合同纠纷。货运车辆虽然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但运输公司未参与合同的签订,未运输货物,未收取运费,不是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受害人依据运输合同主张被挂靠的运输公司承担就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但被挂靠企业对货物运输车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如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回复人:高燕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工伤赔偿差额部分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问题编号:C2024010800203)【最高院回复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发生工伤后,该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均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而根据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故根据上述规定,缴费工资基数会影响到工伤保险待遇的数额。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遭受损失,职工因此起诉用人单位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应当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后,通过当事人举证、社保部门协助计算等方式,进一步查明差额损失的数额,作出相应裁判。回复人:于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