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总体要求

#综合咨询

825浏览

2026-06-04 11:32:09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四百三十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

  第四百三十一条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主要包括地块基本信息、污染物含量是否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等内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还应当包括污染类型、污染来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

  第四百三十二条实施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状况;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围;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公众健康风险或者生态环境风险;

  (四)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和基本要求等。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男方总强调离婚协议怎么办
去民政局离婚出轨证据要哪些
因女方生病男方要离婚怎么办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解读:起诉门槛与债权人资格认定的实务
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认定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