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5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4万元不满5万元,并具有前述第1条第2款规定的增加刑罚量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
起点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数额满2.4万元不满3万元,并具有前述第1条第3款规定的电信网络诈骗增加刑罚量的10种情形之一,或者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诈骗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发送诈骗信息达到五千条的;拨打诈骗电话达到五百人次的;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发送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每增加六百条(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每增加六十人次的,增加一个月刑期。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