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说明义务的范围

#合同纠纷

893浏览

2026-05-29 11:54:55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因为格式条款未与相对方进行实际磋商,相对方对条款的内容并不充分了解,对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不一定能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了,也不一定真正理解。为了让相对人在缔约时,能够充分注意并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从而对合同订立的效果作出合理的判断,《民法典》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相较于原《合同法》第39条,《民法典》将需要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从原《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扩大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见,《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比原《合同法》的范围要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所有与合同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格式合同的制定者都有提示义务。“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认定要视格式条款的具体情况而定。说明义务的发生以“对方要求”为前提,如果对方没有提出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就只有提示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结婚三月有身孕时如何离婚
双方同意离婚,诉前调解能离婚么
小夫妻闹离婚不给结婚证怎么办
工伤职工提前返岗,用人单位应否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辽宁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与注意事项(2026 最新)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