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某物业公司入驻某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2025年1月,某业主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物业公司公示小区内物业服务收支账目,以及物业服务期间内小区广告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等第三方合作合同等。物业公司辩称,物业服务人关于物业费的公示事项仅限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两项,不包括物业费收支情况,物业费收支情况不在法定公示范围之内。同时,物业服务人可以聘请专业服务单位承担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专项服务,物业服务人与上述企业签订的第三方合作合同,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畴,该合同涉及物业公司与合作单位的权利义务,不在法律规定的公示范围之列,请求法院驳回业主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涉案小区业主,被告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提供单位,原告依法享有对该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以及物业相关服务的知情权。小区存在物业用房、其他公共设施,物业用房及其他公共设施作为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使用和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原告主张的公共场地设施租金,指向小区车位、小区广场上临时摆摊的简易商铺等。业主对于其他经营主体设置的设施设备是否需要缴纳费用,本身也系业主知情权范围。物业公司应当将是否存在其他经营主体设置的部分设施设备的合作方式及收取费用进行公示。涉案小区存在电梯及楼道广告,相关广告系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行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应当对上述广告合作方式、是否存在收益,如存在收益则对具体收益情况进行公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业主公示小区物业费收支账目及小区广告合同、电梯维保合同、垃圾清运合同等第三方合作合同,供业主查阅、复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