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五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自然保护地、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避免对珍稀濒危海洋生物、海洋水产资源造成危害。
第三百五十六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应当执行国家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百五十七条在沿海陆域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
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或者处理固体废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所称沿海陆域,是指与海岸相连,或者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接或者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关活动的一带区域。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