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常见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情形,且发包人确实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实际施工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结算单等证据。同时,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非对全部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在提起诉讼前,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函件等方式固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证据,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资料,以明确欠付金额,确保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