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一般是通过特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自己去建立网站来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而是采取入驻的方式,进入第三方平台去进行经营活动,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平台内经营者。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除了利用他人的信息网络外,不需要他人的介入,平台的经营者即为合同当事人。但当平台内经营者和他人签订电子合同时,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是否合同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因此发生纠纷,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电子商务法》第37条、第38条对此作了规定,第37条可以作为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规则,第38条对第三方平台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应承担连带责任或是其他相应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这两条可以作为认定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是否为合同当事人以及可否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