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是指由若干计算机网络相互连接而成的网络。互联网是一种传输数据的通讯和交流工具,最早应用于军事和科研领域,后来逐步深入社会政治、经济的各领域。互联网用户众多,通过互联网订立合同在现代社会是极为常见的现象,例如使用共享单车、网上购物等。通过互联网订立的合同,也被称为电子合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通过计算机网络作出意思表示,具有即时性和跨地域性的特征。但电子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晶,这一点与传统合同并无实质区别,其成立仍然遵循传统的要约承诺规则。
《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依然是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作为要约。判断是否构成要约,需要根据《民法典》第472条的规定判断,要约的意思表示需要具备内容具体明确,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这样的前提下,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如果不符合要约的条件,而是第473条规定的要约邀请,则对方提交的订单属于要约而非承诺,提交订单成功也仅是发出要约,其法律后果就不是合同成立了。
提交订单成功表明承诺已经到达要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故合同成立,无需再以传统的签名盖章方式确认。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4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实际上,在双方的往来信息中,均含有双方的电子签名,能够据此判断出意思表示的主体。电子合同可以打印形成传统的纸质文件,但这只是作为电子合同的一种存在形式,而非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如果以此为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首先是法律上没有必要,其次是减损了电子合同带来的高效和便捷,得不偿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