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惩治犯罪建立引渡制度势在必行
本条规定表明,我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有其独立的刑事管辖权,不受外国审判效力的约束;同时,也要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在外国受到刑罚处罚,可以考虑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应当受本法处罚的或者在国内犯罪后潜逃国外的情况,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所以,有时会产生现实与法律错位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具体案件,通过同外国交涉与协商,曾经引渡过犯罪分子回国处理。但这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的涉外法律关系的巨大变化,对涉外刑事案件往往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不仅程序复杂,而且难以得到保障,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和国家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从发展的情况看,建立引渡制度势在必行。当然,这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例如,对引渡原则的遵守问题,由于各个国家的制度、法律各异,对有些问题很难取得共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