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夫妻共有股权的处理不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综合咨询

962浏览

2026-05-16 11:46:55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案例:艾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是某公司股东,股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2011年10月,张某和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张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刘某,价款32160万元。刘某支付了前期股权7600万元后,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2011年12月,张某把7600万元全部退还刘某,并要求返还股权。2012年5月,艾某、张某提起诉讼,以股权转让未经艾某同意、张某无权处分为由,请求法院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某省高院判协议有效,张某上诉至最高院,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权,如依法确认具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则非股东配偶所应享有的是股权所带来的价值利益,而非股权本身。股权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是股东本人,而非其所在的家庭。且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关于配偶一方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须经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又主张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未戴头盔导致损害加重的,应承担部分责任
楼下漏水楼上就要全赔?
女方提离婚书手写有效吗
没钱去法院起诉离婚要怎么办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