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12月7日《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1条指出:“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作为刑法解释,无论是有权解释还是学理解释,都只应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并不创造新的刑法规范。
在有权解释出台之前,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学者等都已经在对刑法进行解释,后来出台的有权解释从内容上看多只是对这些学理解释或法官适用解释的总结,这些解释结论早已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着,因此,确认有权解释和被解释的法律同时生效,不会发生案件处理结果不一致的情况。有权解释仍然是一种法律解释,应该遵循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只要遵循了这些原则和方法,解释结论就不会超出法律条文应有之义的范围,公民对解释结论就具有预测可能性。
如果对同一法条先后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则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