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逾期承诺中承诺超期到达的根本原因在于受要约人本人能够控制的原因,是受要约人在超过承诺期限后才作出承诺,或者虽然承诺在期限内作出,但没有选择适当的作出方式,留出合理在途时间,按照通常情形就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承诺迟到中承诺超期的原因不在于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是在承诺期限内作出了承诺,选择了恰当的方式并且为承诺到达要约人预留了合理的在途时间,按照通常情形该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导致承诺迟到的原因是因其他原因,如电报故障、信函误投或延迟,甚至网络传输中断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的。
其次,受要约人的合理预期不同。对于逾期承诺而言,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作出承诺或者虽然在期限内作出了承诺,但是按照通常情形就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因此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期限,承诺不生效,合同不能成立;而承诺迟到中,按照通常情形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故受要约人能够合理预期承诺于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甚至有可能为合同履行而预做准备。
最后,两者法律后果有重大区别。逾期承诺原则上不发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一般视为一项新要约,经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逾期承诺仅在要约人认可的情况下,及时通知承诺人该承诺有效,才例外地具有承诺的法律效力,否则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因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承诺超过期限,其应当合理预期到合同不能成立。因此要约人不想接受该承诺时,没有义务通知受要约人其不接受承诺的决定。只有当要约人愿意接受该承诺时,才需要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合同成立。否则,合同就不成立。与之相反,迟到的承诺原则上发生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只有在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的情形下,才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因受要约人不知其按时发出的要约迟到,因此,要约人负有义务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迟延,否则,该承诺视为未迟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仍然成立。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迟到的承诺,则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要约人及时发出此项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不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