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人员收取供应商回扣,实务中最常见的罪名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若采购主体为国有企业且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则可能构成受贿罪。以下主要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分析,并在结尾简要说明受贿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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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罪名与法律依据
公司采购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采购岗位是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收受供应商返点、签字费、感谢费等均属于典型的回扣受贿形式。
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核心要素: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采购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财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如引入供货、稳定供应地位、加快付款等)。值得注意的是,不要求实际造成企业损失,只要上述条件成立,即使谋利行为本身合法(如按正常流程完成采购),收受与其职务相关的回扣同样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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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旧量刑标准对比(重大变化!)
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作出重大调整。
新旧标准对比如下:
量刑档次旧标准(2026.5.1前)新标准(2026.5.1起)法定刑
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言之,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门槛从100万元降至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门槛从1500万元降至300万元,刑事追责力度全面加码,民企贪腐与公职人员贪腐实现"同罪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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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节: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也可入罪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较重情节之一的,同样构成"数额较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企业利益遭受损失;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致使无法追缴;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等。
这意味着,即使回扣金额不足3万元,若存在索贿、多次收受等严重情节,同样面临刑事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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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型案例参考
以下为新规施行前的司法案例,新规施行后量刑将更为严厉,仅供参考:
案例回扣金额判决结果
上海某公司采购员曹某10.5万元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金10万元(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
江西某公司总经理汪某113万余元有期徒刑3年,罚金50万元(数额巨大)
广东某建筑公司采购员张某78.47万元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数额较大)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因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均获得了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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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刑影响因素
在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从重情节:索贿(主动索要回扣);多次收受回扣;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拒不退赃。
从轻情节:自首(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全额退赃;取得企业谅解;系初犯偶犯。
实践中,退赃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最关键情节,全额退赃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积极配合调查阶段退赃更有利于争取从宽处罚建议。若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甚至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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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区分
国有企业采购人员的特殊情形:若采购主体为国有企业,且采购人员属于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由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受贿罪的法定刑更为严厉: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关键区别: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为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两者在法定刑上限上存在本质差异。因此,采购人员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直接决定了适用哪一个罪名以及面临的最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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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希望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形下的量刑预测,或需要结合案件细节进行分析,欢迎继续提问。
引用法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