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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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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11:35:25

高赟

高赟 律师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法律依据(询问告知主义)

  1.《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才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有争议时,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问过)。

  ◦禁止“概括性条款”:如“是否有其他疾病?”这类空泛问题,法律不支持据此拒赔;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询问。

  二、关于“保险人询问形式无限制”

  •法律确实未限定询问形式:可以是书面(投保单)、口头、电子(线上问卷/智能核保)等。

  •但有实质要求:

  ◦必须清晰、具体、可被投保人明确知晓。

  ◦电子投保中,不能把问题“折叠/隐藏”让投保人自行翻找,否则视为未有效询问。

  三、一句话总结

  •范围:只答问到的,不问不答(司法解释第六条)。

  •形式:书面/口头/电子均可,法律不限制。

  •红线:不能用空泛的“概括性条款”;问题必须具体明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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