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法律依据(询问告知主义)
1.《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才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有争议时,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确实问过)。
◦禁止“概括性条款”:如“是否有其他疾病?”这类空泛问题,法律不支持据此拒赔;必须是具体、明确的询问。
二、关于“保险人询问形式无限制”
•法律确实未限定询问形式:可以是书面(投保单)、口头、电子(线上问卷/智能核保)等。
•但有实质要求:
◦必须清晰、具体、可被投保人明确知晓。
◦电子投保中,不能把问题“折叠/隐藏”让投保人自行翻找,否则视为未有效询问。
三、一句话总结
•范围:只答问到的,不问不答(司法解释第六条)。
•形式:书面/口头/电子均可,法律不限制。
•红线:不能用空泛的“概括性条款”;问题必须具体明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