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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承诺原则上为新要约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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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3:58:41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逾期承诺是因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作出承诺,或者虽然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而发生的,最终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已经超出了要约所确定的承诺期限。此时,基于商机对商事交易的重要作用,期限内对要约人有利的合同条款,可能期限一过就会对要约人不利,甚至导致损失,要约人之前所希望的从合同中得到的预期利益也可能随着期限的超过而失去。此时不能当然地认为承诺到达了要约人合同就成立,否则将严重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事实上,逾期承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承诺,因为超过了承诺期限,受要约人就不再具有承诺的资格,逾期承诺对要约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就内容来看,逾期承诺也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关于合同主要条款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表示了受要约人希望和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完全具有要约的性质。因此,为交易效率考虑,逾期承诺可以视为新的要约。所谓新要约,是指延迟承诺不具有承诺的效力,不产生承诺生效、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此种情形下,原受要约人已经成为新要约中的要约人,原要约人则成为新要约中的受要约人。即逾期承诺因超过承诺期限,要约人所发出的原要约失效,受要约人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为新要约,需要经原要约人承诺后合同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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