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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了公章,“代理人”行为责任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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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8:18:48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3年9月,甲公司作为甲方、田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代理经销协议书》,约定甲方系生产企业独家授权代理销售产品事宜的企业,现授权乙方为某区域某渠道代理商,负责上述区域内销售、回款、售后服务等所有相关事宜。合同尾部由田某在乙方处签字捺印,甲公司在甲方处加盖公章、王某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该合同还加盖了甲公司公章骑缝章。合同签订后,田某加入某微信群,王某在该群中以甲公司名义发布信息,并告知群成员赵某系财务,要求成员向其指定账户转款。田某向赵某账户支付了一批产品订购款7.2万元。后因收到的货物未达到约定标准,经与王某协商一致,已将货物退回王某处,并收到赵某向其退款4万元。田某主张王某系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及产品负责人,经多次向甲公司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将甲公司、王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案涉《代理经销协议书》、三被告共同退还货款3.2万元并支付利息。甲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提供的《代理经销协议书》真实性,但案涉款项没有经过公司指定账户;其系代工厂,王某系己方客户,其应王某要求向王某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合同,双方并无委托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应对王某行为承担责任,亦不认识赵某。

  法院审理: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销售代理合同纠纷。田某与甲公司签订的《代理经销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形成销售代理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田某主张合同已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现案涉货物已由田某退回、货款的大部分亦已退回田某处,案涉合同确已无法履行,法院对田某该主张予以支持。王某在案涉合同尾部甲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并在微信群中以甲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甲公司自认其向王某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田某作为合同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王某系甲公司的有权代理人;甲公司对向他人提供加盖己方公章的合同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客观上有放任风险发生的过失,且甲公司未提供田某明知或应当知道王某并非其公司有权代理人或存在其他过失情形的证据,因此,甲公司其应对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合同解除后,田某主张甲公司向其返还货款32000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田某主张王某向其承担还款责任,其已就王某有权代理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且未提供可证明王某系为个人行为而非履行职务行为的证据,法院对田某该主张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田某主张甲公司以3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该主张合法有据,但利息起算时间应调整为合同解除次日至清偿之日止,对田某超出范围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田某主张赵某对甲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为证,可证明赵某配合王某提供己方账号收款、向田某退款,其出借个人账户的行为对田某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对田某超出范围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案涉《代理经销协议书》解除;甲公司支付田某3.2万元及利息,赵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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