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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约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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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11:38:20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首先,交叉要约。所谓交叉要约,又称要约的吻合,是指当事人一方向相对人为要约,适值相对人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有可能是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也有可能是在对话方式下,对话的双方当事人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对话方式下又称为同时表示。在交叉要约情形下,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内容完全一致,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均是向对方发出要约,不存在传统的承诺形式。关于交叉要约能否成立合同,存在不同观点。反对的观点认为交叉要约场合,必须当事人之一对要约承诺,合同才能成立。但一般认为,两个意思表示内容一致,这种情况下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故虽然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承诺,但应推定合同成立。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两个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到达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两个意思表示没有同时达到,则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意思表示到达意思表示受领人时为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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