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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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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2:03:53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周永兰对周某和孔某某之间的账目往来不清楚;周某与孔某某经济往来延续数年,且双方存在大量债务纠纷,无法查清,周永兰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构成侵占罪。

  案例索引(2021)皖1602刑初513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周永兰诉称,其和被告人周某系姑侄关系,2014年自诉人与丈夫孔某某协商让周某处理亳州事务,为孔某某投资的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在亳州采购药材,顺带帮忙将自诉人两夫妻名义下位于亳州市××道××号(房产登记地址为: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楼××号,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亳字第2××6号)的房产出租事项,但没有授权其代收租金。

  2014年10月21日,以其个人名义与王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某将上述丹华山庄房产出租给王伟,租期为10年,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0月20日;第一年即2014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0日的租金为105000元,保证金为10000元;下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基础上递增10%,2014年10月21日收取50000元,同日50000元,并有5000元现金,2015年9月25日115500元,2016年10月16日105000元,2017年10月11日137000元,共收取房租462500元租金。孔某某与周永兰于2014年、2019年从药都银行贷款、周永兰于2020年7月从药都银行将该两间门面抵押贷款。并有2016年孔某某利用丹华山庄31号楼107-108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屋租赁协议、信贷员现场为孔某某与承租人拍摄的合照等资料。

  另查明,周某转账的银行流水2014年10月27日周某转账给尾号5079的5万元,2017年9月26日转账给孔某某10万元,2017年10月12日转账给周永兰5万元,2018年4月4日转账给孔某某20万元,以及微信转账给姑父(孔某某)21700元的情况、2016年转账给孔某某3.5万元。周某转账给孔某某456700元。另周某提供证据中有一笔系取款49900元现金交付于孔某某,此笔现金交付情况无法查实,不予认定。

  孔某某和周某之间存在购买药材款和房租混同的情况,庭审中自诉人周永兰对孔某某和周某之间的事情表示都不知情,无法计算孔某某和周某之间的经济纠纷。

  法院认为

  自诉人周永兰控诉被告人周某将代为管理的其与孔某某夫妻二人的房屋出租,并拒不归还其租金,但对周某和孔某某之间的账目往来不清楚,其称孔某某委托周某买药材等行为系公司行为,周某系为公司做事,存在已支付的货款多于周某实际发货的情况。本案关键人物孔某某死亡,现在仅存在双方都无法对证的情况,周永兰作为孔某某的家属,对自家在亳州的房屋出租几年不知情不具有盖然性,不能予以认可。周某提供了其支付给孔某某50多万元租金的证据,当庭询问中周永兰大多称其不知情,不知是何种钱款。经审查,本案核算租金是462500元,周某支付给孔某某共456700元。周永兰与周某系姑侄关系,周某与孔某某经济往来延续数年,周某支付给孔某某的钱款与本案核算租金价值相当,且双方存在大量债务纠纷,无法查清,根据卷中通话录音可知周永兰家人对欠周某债务是予以认可的。周永兰作为自诉人对本案承担相关的举证责任,周永兰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周某构成侵占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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