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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隐瞒已婚事实致女方崩溃欲自杀,法院:道歉+赔偿!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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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13:52:45

钱宏艳

钱宏艳 律师

上海沪宣律师事务所

  引导语: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通常人们认为一方隐瞒婚姻关系与他人交往、恋爱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但需要知道的是,如果造成了对方自杀等过激行为或导致精神疾病,对方提起诉讼,隐瞒方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近日,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消息,原告王女士与被告陈先生于2021年11月相识,陈先生告知王女士自己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目前是离异状态,双方在多次接触后于2022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恋爱过程中,陈先生对王女士无微不至,还签订了“真爱协议”并定制求婚钻戒赠与王女士。

  王女士沉浸在幸福之中,却偶然在男子的手机电话簿中发现蹊跷。经拨打电话核实,才发现原来男人早有家室,自己竟然成了“小三”,知晓真相后的王女士一时激愤,产生了自伤自杀等过激行为,并被诊断出焦虑抑郁状态等精神疾病。王女士认为,她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先生交往,然而对方隐瞒已婚事实骗取情感,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遂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已履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15000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小编普法:

  陈先生的侵权行为具体侵害了王女士哪些权利?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根据《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上述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其中,人格尊严是自然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环境,以及基于地位、声望、名誉、声誉等各种因素而形成的人格价值以及得到社会、他人尊重的品性。

  本案中,被告从恋爱之初即非坦诚相待,对原告欺瞒哄骗,迫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实则是没有将原告作为一个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利益的平等民事主体进行认真对待。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对原告恶意欺骗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原告在一定程度上社会评价降低,使原告产生自伤自杀等过激行为并导致精神疾病的后果,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故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结合《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结语:人格权纠纷案件责任具体承担方式应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如因人格权被侵犯,可委托律师介入起诉维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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